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1號
- 上訴人
- 陳錫潔
- 上訴人
- 吳文欽
- 上訴人
- 陳景和
- 上訴人
- 吳佳鋼
- 上訴人
- 宋宗翔
- 上訴人
- 賴鴻輝
- 上訴人
- 劉文章
- 上訴人
- 歐陽彥峰
- 上訴人
- 林俊吉
- 上訴人
- 洪仁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即6,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