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4號
- 抗告人
- 邱秀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桃園區南門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桃園區南門國民小學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