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 抗告人
- 牛玉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