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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原告(即抗告人) 康金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等5人間考試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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