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即抗告人) 康金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等5人間考試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即抗告人) 康金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等5人間考試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