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