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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程怡怡鍾啟煒李君豪

抗告人
蘇石泉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10年5月20日以110年度救字第35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因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10年6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至抗告人雖又於110年7月3日提出行政陳報狀並檢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文件,惟經審酌所提資料,仍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亦無再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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