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即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4日110 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應徵收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承當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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