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號
- 抗告人
- 黃璧枝
-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視為提起抗告,因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審判長於111年2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