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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高愈杰鍾啟煒李君豪

抗告人
黃璧枝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視為提起抗告,因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審判長於111年2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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