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