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