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9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陳熙淳
- 法定代理人
- 陳俞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110年度訴字第9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110年度訴字第9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