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309號
- 抗告人
- 趙中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11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救字第30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11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