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679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同法第27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67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0日以110 年度救字第143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嗣本院於110年3 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並於110 年3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聲請人迄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繳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45頁),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