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確定裁定已經確定,對之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定之當事人為限,如原非當事人,自無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餘地,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83條之規定甚明(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本院110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之聲請人為姜廣利,並非本件聲請人,是其提起本件之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