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但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者,不在此限。 六、當事人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和解或調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 2.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或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之裁判有異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 3.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懲戒訴訟不能開始、續行或判決不受理、免議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 4.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以當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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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列舉 14 款再審事由,包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證物偽造、發現新證物、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等,並設補充性原則限制。
Q · 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還能再審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唯有符合 14 款法定再審事由之一(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基礎證物偽造、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所適用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等),才能對確定終局判決提再審。且受補充性原則限制:能上訴而未上訴、或已依上訴主張而被駁回者,不得再審。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後,原則上案件就結束了。再審是法律給你的「最後一道門」,但這道門平常是鎖著的,14 把鑰匙才能打開。每一把鑰匙都對應一個重大瑕疵:法官該迴避沒迴避、判決依據的證物是偽造的、新出現的關鍵證據當時根本不知道、判決依據的另一個裁判後來被推翻、法院根本沒看到的重要證據等。110 年修法後新增了一個極關鍵的鑰匙:判決所適用的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聲請人也可以提再審。這條是行政訴訟最後的安全網,但它有嚴格的補充性原則:如果你能上訴卻沒上訴、或上訴主張過已被駁回,就不能再用同一理由提再審。換句話說,再審不是「再給你一次機會」,是「程序中根本沒機會處理的瑕疵才能救」。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為行政訴訟再審制度的核心條文,列舉 14 款得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的法定事由,第 2 項並就所適用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增設聲請人再審之途,同時透過但書建立補充性原則,限縮再審於程序中無從處理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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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判決輸了想再審,可以嗎?▾
再審不是「不服判決」就能用,必須對應本條 14 款具體事由,如證物偽造(第 9 款)、發現新證物(第 13 款)、所適用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第 2 項)、漏未斟酌重要證物(第 14 款)。若僅不滿結果而無具體瑕疵,再審會被駁回。實務上律師會先評估補充性原則能否過關,這比 14 款本身更難達到。
Q2我發現新證據可以提再審嗎?▾
要看是什麼樣的新證據。第 13 款的「未經斟酌之證物」條件嚴格:須於原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當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未能提出、且如經斟酌會得到較有利判決,三者缺一不可。事後才產生的新事實、自己疏忽忘了提的證據都不算。實務上「非因可歸責於己」最難過關。
Q3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對我的舊案有用嗎?▾
有用,但限於聲請人。依第 2 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或所表示見解與統一見解之裁判有異者,聲請人得提再審。注意「聲請人」三字:須是聲請釋憲本人才能用。且自憲法法庭判決日起 30 日內須提再審,過期即無機會。
Q4行政訴訟法 273 條是什麼?▾
列舉 14 款得對確定終局判決提再審的法定事由,是行政訴訟最後一道救濟門,幾乎所有再審聲請都引用本條。
Q5再審 14 款事由分哪幾類?▾
可分三型:程序瑕疵型(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證據污染型(證物偽造、虛偽鑑定,須先經判決確定)、新事證型(發現新證物、漏未斟酌重要證物)。
Q6什麼叫補充性原則?▾
能上訴而未上訴、或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駁回者,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再審。再審只救濟原程序無從處理的瑕疵。
Q7行政訴訟再審跟民事訴訟再審差在哪?▾
結構相似,行政訴訟 273 條與民事訴訟法 496 條都列舉式規定事由;差別在審判權歸屬與部分款次用語,違憲再審則由各自程序法銜接。
Q8行政訴訟確定後怎麼提再審?▾
比對 14 款事由 → 通過補充性檢驗 → 算 30 日期限 → 備齊證明文件 → 向原判決行政法院提再審訴狀。
Q9再審的 30 日期限怎麼算?▾
依第 276 條自判決確定或知悉再審理由時起算 30 日不變期間,最長 5 年;第 9、11 款等情形不受 5 年限制。
Q10提再審要花多少錢?▾
再審之訴依訴訟標的徵收裁判費,與原審相同級距;再審書狀專業度高,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評估。
Q11怎麼證明證物是偽造的可以再審?▾
第 9 款須依第 3 項先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續行非因證據不足,方得據以再審。
Q12再審 vs 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判決未確定前的通常救濟;再審是判決確定後針對重大瑕疵的非常救濟,且受補充性原則限制,門檻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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