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21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