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宜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