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
- 抗告人
- 新竹市商業會
- 代表人
- 彭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 律師
洪清躬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人民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人民團體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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