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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人民團體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心弘林妙黛畢乃俊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

抗告人
新竹市商業會
代表人
彭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洪清躬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人民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人民團體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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