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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