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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任用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黃翊哲

上訴人
藍師鈞
上訴人
湛在誠
上訴人
陳錫鍈
上訴人
蘇育男
上訴人
盧保全
上訴人
陳映瑋
上訴人
翟清湖
上訴人
林羣超
上訴人
林志新
上訴人
郭冠霆
上訴人
賴永童
上訴人
陳泰郎
上訴人
李明峰
上訴人
吳長榮
上訴人
陳虹曦
上訴人
洪修豪
上訴人
林重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即6,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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