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抗字第56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7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本卷第33頁至第43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