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51號
- 抗告人
- 楊功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再字第5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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