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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啟煌林淑婷吳坤芳

抗告人
江西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游明慧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狀亦未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19條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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