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
- 抗告人
- 江西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游明慧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狀亦未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19條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游明慧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狀亦未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19條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