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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他再字第3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鍾啟煌吳坤芳林家賢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5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47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他再字第3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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