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6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韋建華
- 訴訟代理人
- 宋正一 律師
邱敏維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停字第61號
邱敏維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