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67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林振興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救字第167號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