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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抗告人
林邦興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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