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5號
- 抗告人
- 陳中欽
- 送達代收人
- 林沛佳
上列抗告人因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1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列抗告人因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1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