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游欣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