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 抗告人
- 湯秀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