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60號
- 抗告人
-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再字第6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