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再字第73號
- 再審原告
- 何牧珉
- 再審被告
- 國立臺灣大學
- 代表人
- 陳文章(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退學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有關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6月5日112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駁回,112年7月3日確定在案(本院卷第35頁)。本院乃以112年7月13日112年度再字第73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天母(52)郵局,並於112年8月1日由再審原告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47頁)。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9、53-65頁),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7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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