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 抗告人
- 楊琳敏 住臺中市北區育德路118號3樓之3
-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