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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建築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抗告人
楊琳敏 住臺中市北區育德路118號3樓之3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建築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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