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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下水道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明益彭康凡高維駿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

抗告人
呂清泉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內政部間下水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認定抗告人之抗告已逾法定期間,因而不合法之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待補正。

二、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下水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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