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
- 原告
- 鄧雅謙
- 被告
-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艾蕾(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張謹鑠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倫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勳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代表人
- 陳永德(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程華懿
- 訴訟代理人
- 劉欽釗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施能傑(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珈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源(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蔡秀涓(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民國111年2月10日北市民人字第1116010358號函、112年2月2日北市民人字第1126009707號函、被告臺北市中山戶政事務所(下稱中山戶政)111年2月25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116002042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一)及被告中山戶政112年2月21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126001534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二),核布其110年及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及被告銓敘部112年2月13日部銓三字第1125532438號審定函、111年2月24日部銓三字第1115425935號函,分別銓敘審定其上開110年、111年考績結果,及112年4月28日申請閱覽卷宗遭否准,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8月1日公審決字第000416號復審決定書,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其次,原處分二關於原告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部分,係以原告該年度平時考核獎懲遭申誡2次、記過4次為據,有111年公務員考績表(原處分卷二第74頁)在卷可參。而其中記過2次為原告於被告中山戶政111年第1季平時考核期間怠於執行掃描業務等行為且情節較重,經被告民政局以111年度8月17日北市民人字第1160222161號令核定(下稱前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爭訟,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獎懲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有該案相關影卷在卷可考,復為原告所不否認,則前處分係被告作成原處分二之前提先決事實,將來系爭事件之確定判決結果,將直接影響本件原處分二合法與否之判斷,為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