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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鍾啟煌李毓華蔡如惠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告
鄧雅謙
被告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艾蕾(主任)
訴訟代理人
張謹鑠
訴訟代理人
鍾秉倫
訴訟代理人
曾威勳
被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表人
陳永德(局長)
訴訟代理人
程華懿
訴訟代理人
劉欽釗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施能傑(部長)
訴訟代理人
李珈安
訴訟代理人
林建源(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蔡秀涓(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民國111年2月10日北市民人字第1116010358號函、112年2月2日北市民人字第1126009707號函、被告臺北市中山戶政事務所(下稱中山戶政)111年2月25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116002042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一)及被告中山戶政112年2月21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126001534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二),核布其110年及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及被告銓敘部112年2月13日部銓三字第1125532438號審定函、111年2月24日部銓三字第1115425935號函,分別銓敘審定其上開110年、111年考績結果,及112年4月28日申請閱覽卷宗遭否准,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8月1日公審決字第000416號復審決定書,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其次,原處分二關於原告11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部分,係以原告該年度平時考核獎懲遭申誡2次、記過4次為據,有111年公務員考績表(原處分卷二第74頁)在卷可參。而其中記過2次為原告於被告中山戶政111年第1季平時考核期間怠於執行掃描業務等行為且情節較重,經被告民政局以111年度8月17日北市民人字第1160222161號令核定(下稱前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爭訟,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獎懲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有該案相關影卷在卷可考,復為原告所不否認,則前處分係被告作成原處分二之前提先決事實,將來系爭事件之確定判決結果,將直接影響本件原處分二合法與否之判斷,為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