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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陳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麗華傅伊君郭淑珍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206號

抗告人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倩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陳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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