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206號
- 抗告人
-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