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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鍾啟煌蔡如惠李毓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142號

原告
周吉祥
原告
鄭振志
原告
劉秋鈴
原告
盧王欵
原告
陳李夏枝
原告
姜仁樹
原告
汪秀珠
原告
李宗錠
原告
楊明儒
原告
葉玫蓉
原告
陳吳阿玉
原告
黃勝仁
原告
周啟通
原告
周吉民
原告
李潘淑艷
原告
張有成
原告
張嘉文
原告
張清凉
原告
張森霖
原告
張阿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寬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劉世芳(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妃
訴訟代理人
張容華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裕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為辦理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需用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段二小段686地號等46筆土地,合計面積1.18860918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下稱系爭徵收計畫),報經被告以民國112年10月27日臺內地字第112005063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上開46筆土地,除其中1筆土地依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外,其餘45筆土地經參加人於112年11月6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1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土地改良物俟勘估完竣後依規定辦理,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4號函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土地補償費;土地改良物部分,經參加人於113年5月27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1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4號函通知各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等。原告各為徵收範圍內17筆土地及13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因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徵收計畫之需地機關,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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