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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環保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林季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張誠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立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環保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