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99號
- 抗告人
- 廖孝悌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仲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