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142號
- 原告
- 周吉祥
- 原告
- 鄭振志
- 原告
- 劉秋鈴
- 原告
- 盧王欵
- 原告
- 陳李夏枝
- 原告
- 姜仁樹
- 原告
- 汪秀珠
- 原告
- 李宗錠
- 原告
- 楊明儒
- 原告
- 葉玫蓉
- 原告
- 陳吳阿玉
- 原告
- 黃勝仁
- 原告
- 周啟通
- 原告
- 周吉民
- 原告
- 李潘淑艷
- 原告
- 張有成
- 原告
- 張嘉文
- 原告
- 張清凉
- 原告
- 張森霖
- 原告
- 張阿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依翎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柏寬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劉世芳(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妃
- 訴訟代理人
- 張容華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為辦理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需用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段二小段686地號等46筆土地,合計面積1.18860918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下稱系爭徵收計畫),報經被告以民國112年10月27日臺內地字第112005063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上開46筆土地,除其中1筆土地依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外,其餘45筆土地經參加人於112年11月6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1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土地改良物俟勘估完竣後依規定辦理,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260271634號函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土地補償費;土地改良物部分,經參加人於113年5月27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1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並於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1360121644號函通知各所有權人辦理發放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等。原告各為徵收範圍內17筆土地及13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因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徵收計畫之需地機關,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