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
- 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代表人
- 張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立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環保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