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再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林怡博
- 相對人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榛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以,對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案件,如再審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先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應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113年度再字第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8月12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律師委任書,有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明細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3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文化資產保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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