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訴字第806號
- 抗告人
- 蔡三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化部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文化部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80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上開裁定,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雖已提出委任書,並載明受任人為其本人,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及表明符合得為訴訟代理人之事證,經本院於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訴字第806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此有上開裁定(本院卷5第397-399頁、第407-408頁)及送達證書(本院卷5第409頁)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5第411-415頁)附卷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文化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