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808號
- 原告
- 蔡三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起訴屬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裁定命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以114年度訴字第80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3,9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明細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79頁、第205頁至第211頁),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產業創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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