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
- 原告
- 美商‧康寧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 瓊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