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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廖承咸

  被告參加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乙○○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八九)智專三(三)○五○五四字第○八九八九○○○八七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不成立,維持參加人發明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異議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參加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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