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天賜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
- 訴訟代理人
- 廖承咸
被告參加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參加人乙○○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八九)智專三(三)○五○五四字第○八九八九○○○八七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不成立,維持參加人發明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異議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參加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