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五七號

銀行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鄭忠仁楊莉莉林育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五七號

原告
高雄縣鳥松鄉農會
代表人
甲○○總幹事
被告
財政部(承受原省財政廳業務)
代表人
乙○○部長)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永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