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94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0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本件本院前以原告所提訴訟牽涉民事訴訟裁判,經於90年12月17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9號有關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與本件所牽涉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9號判決,業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裁判確定,有該案裁定正本附卷可稽,原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