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昌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廖德英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昌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以「健身器材之顯示儀錶結構」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以(八九)智專三(一)0二0一六字第0八九八九00一四九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