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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四號

回復所有權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瓊文梁力求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北市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 瓊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楊子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梁 力 求

法 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四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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